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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钢一公司发生事故 7人死亡(5)

2023-03-12 来源:你乐谷
7.?王文丰,中共党员,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副厂长、党委委员,分管设备工作,参与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把关不严,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翟铁男,中共党员,铸钢厂厂长,党委书记。作为铸钢厂主要负责人,存在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薄弱,对下环生产及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够,贯彻安全规程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严不细,未独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无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铸钢厂厂长、党委书记职务。
9.刘宝富,中共党员,重机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对铸钢厂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下环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辽宁鞍钢一公司发生事故 7人死亡


10.?周宝强,中共党员,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经理,分管设备工作,负责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项目的指挥调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项目管理不到位,对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孙文田,中共党员,重机公司总经理。对下属企业督促检查不力,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12.孙太光,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第八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生产管理等工作。在任职期间,抓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施工管理措施不到位,对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刘晓峰,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第八项目部技术副经理,负责技术管理、质量检查等工作。在任职期间,组织开展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郭少刚,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第八项目部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负责第八项目部全面工作。作为第八项目部项目经理,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管理不到位,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王青龙,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质量管理部质量检查员,负责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不到位,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的问题负有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周胜奇,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部长,负责质量管理部全面工作。作为质量管理部部长,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没有发现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赵训民,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负责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全面工作。作为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抓干部队伍教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该公司第八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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