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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曲折终见山——葛优案办案手记(2)

2024-01-21 来源:你乐谷
不过,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没有听我的任何意见,坚持必须撤诉再起诉。于是,只能办理了撤诉手续,同一天,又办理了再次立案的手续。
三、第二次起诉
第二次立案一个月之后,我接到了渝中区法院发来的传票,7月份开庭。本来以为可以正常开庭了,没有想到又起波澜。开庭那天,我准时到了法庭,满橙公司却没有来,法官也没有来,只有书记员在。书记员给了我一份对方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告知我被告提起了管辖权异议。满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满橙公司注册地虽然是重庆市渝中区,但是实际经营地是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应该由九龙坡区法院管辖。为了证明实际经营地的问题,满橙公司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租房合同;另外一份是居委会证明。
对此,我当场提出了意见:
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该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而据原告了解,被告早已收到起诉状,已经大大超过了15天的时间。法院不应再接受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2、被告的网站公布了两个地址,一个是服务地址:重庆市高新区二郎留学生创业园B座4楼;一个是总部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27号。总部地址即为注册地址,也是起诉地址。既然被告对外公布的总部地址在渝中区,被告不能在具体案件中又反过来说自己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这个地址。办公地址可能有几个,但是不能由被告根据个案需要,任意指定哪个是自己的主要办公地址。
3、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注册地应该被看做公司住所,公司也应该在住所注册。
4、法院每次送达到该地址,被告总能接受送达。说明被告确实在此办公。
书记员跟法官汇报之后,建议一起去现场勘查。于是我和书记员以及另外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来到了满橙公司的注册地——一个临街商铺。在这个商铺中,确实没有看到悬挂满橙公司的营业执照。询问一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满橙公司就在这,领导也在楼上办公。书记员让这位工作人员把领导叫下来,等了一会儿时间,下来一位女士。书记员要做笔录,这位女士却告诉书记员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也不配合。现场勘查就这样结束。这次勘查虽然没有做笔录,我认为也证明了满橙公司的住所在注册地。对此,书记员不置可否,只是说会向法官汇报。
离开法院之后,我在网上发现:原来在开庭前一天重庆当地的报纸就出现了《葛优状告满橙侵权案将移送管辖》这篇新闻。后来了解,原来满橙公司在几天前已经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是法院却没有及时告知我们。如果及时告知我,那么我就没有必要专程跑往重庆开庭了。而根据法院的惯例,这种情况一般会及时通知律师的,不知道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为什么选择不通知。
大概一个多月,有关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下来了,裁定把案件移交给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对于这个裁定,我认为是错误的。但是既然裁定已下,留给我们的只有三条路:1、等待渝中区法院把案件移交给九龙坡区法院,到九龙坡区法院参加审理;2、对裁定不服,向重庆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3、撤诉,到北京重新起诉。经过仔细斟酌,我给出了撤诉、到北京起诉的建议。其他人也认为重庆市的司法环境不好,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了很多或大或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中院裁定由渝中区法院审理本案,对渝中区法院能够公平审理也没有信心。于是撤诉,到北京起诉。
四、第三次起诉
2013年11月,我代表葛优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申请撤诉。撤诉之后,马上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同时以对网站内容审查不严为由,把优酷网作为了第二被告。海淀法院立案之后,满橙公司再一次向海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把案件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海淀法院以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满橙公司的申请。满橙公司对此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满橙公司有关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案件,主审法官当庭对满橙公司的要求进行了驳斥。主审法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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