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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架520多个APP 累计清理208万条信息 为什么互联网需要监管(2)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目前是短视频时代,短视频中的造假现象也特别严重,网络视频主要有两种生成形态,即UGC与PGC。UGC是以用户为中心的内容资源生成方式,用户在视频网站上不仅是内容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同时还是网站内容的制作者和传播者。PGC是以专业人士或者专业机构为中心的内容资源生产方式,促使视频网站的内容朝着高品质、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伴随着UGC的暴增,网络视频造假频频出现。基于用户生产的UGC网络视频因为个人缺乏团队的协作与技术支持,其内容失实表现形式多为阐释性偏向造假,即改造原视频语境,从而生成虚假信息。 网络视频的造假的方式,包括专业技术性造假,即在视觉类产品常规生产过程中,从前期(包含拍摄、策划)到后期(包含制作、宣发),诸多技术环节皆可成为造假突破口,而具备这一表现特征的虚假视频多为具备专业生产团队与能力的PGC视频。
另一种是智能化技术造假,这是人工智能AI、算法等新兴技术崛起带来了新的造假形式。比如“AI合成主播”,类似技术已经用于真人身上、可以制作出几可乱真的假视频。第三种则是阐释性造假和语境置换式造假,这些视频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借助对原视频的重新阐释(即语境置换),来将“真实的视频”转变成了“不实的信息”。 网络视频中的虚假信息,对互联网生态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对视频进行监管也是必要之举。
互联网时代呼唤网络监管
互联网时代,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各种风险,假新闻、信息疫情、群体极化、深度造假等等,这些都给社会带来各种潜在的威胁,所以,互联网时代,网络监管必不可少。
正如卡斯特所说,网络时代的文化,是真实虚拟的文化,网络社会并不是脱离现实社会而存在,而是与现实社会密切相关,因此,对网络进行监管也不可或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生活在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中。而网信办清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208万条,处置帐号7.2万余个,封禁违规主播7200余个,正式这种网络监管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信息疫情中的计算宣传:现状、机制与成因》《网络视频中的虚假信息偏向及其治理》《互联网内容生态变化:历程、路径与反思》《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全球新闻传播:挑战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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