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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计划经济(6)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初步确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我国政府就开始着手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了条块分割的、封闭的社会福利体系。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高就业、低工资、高福利”的方式,在单位内保障就业职工的福利;对于未就业的、单位以外的人员,通过“民政福利”的方式实行保障;在农村实行“五保”制度。由此形成了一个单位与非单位、城市与农村具有严重差异的社会福利体系。
(一)单位福利的基本确立
1951年,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也是中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建立的标志。之后,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也实行了相应的社会保险。从1952年开始,政府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产产假的规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通知》、《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机动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等,在我国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陆续建立了一整套福利制度,为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住房、幼儿入托、食堂、上下班交通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产假、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通过上述城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和水平的举措,到1956年前后,我国初步建成了以国家为责任主体,覆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保障制度。
(二)民政福利的初步形成
“社会福利”一词,在当代中国不是作为理论概念逐渐形成的,而是根据政府行政实践需要逐渐建立起来的。建国初期的社会福利是与社会救济紧密结合的,由此统称“救济福利事业”。在1955年以前,并没有成为一个专门的“社会福利”概念,政府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社会福利机构。1955年第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以后,内务部设立了专门的社会福利业务管理机构。1959年,国家正式建立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收养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正常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内务部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是这项工作的主要指导和管理部门。这项事业后来被称为“民政福利”。这种从实践中产生的社会福利概念一直沿用下来,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领域。 [1]
(三)农村“五保”制度的建立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农村的社会福利主要是“五保”制度。农业集体化的兴起和发展,为解决我国农村社会福利开辟了新的途径。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统一经营、劳动力统一调配,为农村社会弱者从事生产、改善生活创造了有利条件。1956年6月,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文件规定的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证受到教育和年老的保证死后安葬,简称为“五保”。“五保”制度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政策,成为各级政府以及民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①农村“五保”制度的建立,依托国家救助和集体经济,使农村的老弱病残者在制度上得到了社会福利保证,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福利的一个亮点。
基本特征
20世纪50年代我国基本建立社会福利制度后,经过多年的发展,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已表现出十分鲜明的特色。
(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鲜明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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