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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清朝刑场的老照片(4)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清代刑罚制度的发展
(一)死刑种类进一步明确而且增多
清朝的死刑,有凌迟、斩、绞数种。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与绞刑。斩、绞刑又分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所谓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临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枭首也是清朝使用较为广泛的死刑方法。清初枭首刑的使用尚较为严格,仅在凌迟重案中照例枭首示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枭首刑适用范围越来越宽。在清朝定例中,大凡强盗、窃盗及所谓江洋大盗、京城及城郊的劫盗等,都规定应枭首或枭示。按照清朝的制度,女犯例不枭首。
作为宋元以后的极刑,凌迟刑一直被各朝广泛地使用。清律之中,凌迟刑也被当作最重的刑罚,适用于谋反大逆等重罪。在《大清律例》中,除全部承袭明律规定的十三种凌迟罪名外,还陆续增加丁劫囚、发冢、谋杀人、杀一家三人、威逼人致死、殴伤业师、殴祖父母父母、狱囚脱监、谋杀本夫等九条十三罪,凌迟刑的适用范围又有所扩大。《大清律集成》记载说:凌迟者,其法乃寸磔之,必至体无残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仍为支分节解,俎其骨而后已。直到清代末年,这种酷刑才被废除。

一些清朝刑场的老照片


(二)规定了迁徙、发遣等刑罚
迁徙是将犯罪人强制迁离原籍一千里外安置,未得官府许可,永远不得回原籍。多适用于斗殴杀人之案。迁徙介于徒刑和流刑之间,形式上与流行相近,但比流刑要轻。
发遣是清朝创设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这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刑罚,多适用于政治性案犯。如在一些文字狱案中,曾经将罪人发遣至新疆伊犁等地。服刑一版本犯,本犯如果情节较轻,遇赦还可以放还。

一些清朝刑场的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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