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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2023-03-15 来源:你乐谷

铁岭破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近日,铁岭破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据了解,该案涉案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据铁岭市公安局介绍,该团伙涉案人员众多,且分布在全国12个省份,通过购买微信号并使用公民证件信息将微信号实名,然后出售给违法犯罪团伙来获利,目前案件具体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这起案件也在提醒我们在平时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那么接下来,有图有真相小编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铁岭破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公民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铁岭破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辽宁铁岭警方近日侦破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涉案金额5000多万元。
据铁岭市公安局介绍,2021年7月初,铁岭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在网上巡查中发现一条线索,辽宁网民王某组织多人在辽宁鞍山成立工作室,非法注册、购买微信号并使用公民证件信息将微信号实名,然后出售给违法犯罪团伙。初步查明,团伙涉案人员众多,分布在全国12省份,涉案金额5000多万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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