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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29年谭修义申请1700万国家赔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4)

2023-03-14 来源:你乐谷
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通常情况下有这样一些因素起作用:
第一,关键证据取得程序违法或者有重大瑕疵。这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口供取得程序违法,辨认程序不合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没有侦查人员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等,导致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全案证据不足,从而宣告无罪。
一般来说,刑讯逼供是证据不足无罪案件被告人的常见辩解理由,也是导致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即便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为获取减刑,谭修义在狱中曾积极认罪悔罪,也要重点核查客观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主观性太强,证据稳定性弱,就一定要主客观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才能定案。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目前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依然存在,靠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与不全面的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所形成的证据链条必然是不稳定的。
在谭修义案中,最高检刑事抗诉书指出,谭修义几次有罪供述不一致,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该案还存在有罪供述和讯问笔录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性存疑的问题。

蒙冤29年谭修义申请1700万国家赔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河南高院再审认定,原判认定谭修义犯故意杀人罪的直接证据为其有罪供述,但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且多次有罪供述内容不一致,部分有罪供述呈现出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从互相矛盾到渐趋一致的变化,属先证后供,真实性存疑。
这里的“先证后供”一词极其重要,换句话说,这实际上是承认了“刑讯逼供”。比如,在某抢劫案中,庭审前二被告人共有11次供述,其中第1次均不承认抢劫,从第2次供述开始承认,但二人供述不一致,第8次至第11次二被告人供述趋于一致。庭审中,二被告人均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为由翻供,辩称自己没有抢劫杀人。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二被告人前后所作的11次供述,从不供到供,最后又翻供,且其有罪的供述不是一次就基本上说清了,而是一次次地逐渐向着现场勘查的情况接近,是典型的“先证后供”,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因此判决二被告人无罪。
关于笔录问题,在谭修义案中,在原审判决程序方面,河南高院的再审判决认为,讯问谭修义的笔录制作存在瑕疵。其中,谭修义1993年7月21日晚被刑拘至24日白天,其间所作无罪辩解未制作笔录。此外,再审庭审中检察员出示的检验鉴定书证实,在谭修义本人具有阅读、签字能力的情况下,其有罪供述讯问笔录非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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