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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女友后抛尸下楼 无罪改判死缓,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23-03-14 来源:你乐谷
正文摘要:
被告人辛龙与被害人张某艳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艳因辛龙对其隐瞒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的事实等感情问题与辛龙产生矛盾。其后,为掩盖罪行,辛龙将张某艳的尸体抛至楼下。2015年6月17日,公安机关以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6日移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以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1416元。
男子杀女友后抛尸下楼 无罪改判死缓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月15日)通报了一起经最高检抗诉纠正的故意杀人申诉案相关情况。被告人辛龙与被害人张某艳(女,殁年33岁)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艳因辛龙对其隐瞒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的事实等感情问题与辛龙产生矛盾。2015年3月5日,在张某艳住处,辛龙与张某艳又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其间,辛龙掩住张某艳的口鼻,致张某艳机械性窒息死亡。其后,为掩盖罪行,辛龙将张某艳的尸体抛至楼下。
2015年6月17日,公安机关以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6日移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志(被害人父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以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1416元。
宣判后,辛龙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未排除合理怀疑,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为由,将此案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辛龙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志的诉讼请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为由决定撤回抗诉,同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2018年11月22日,申诉人张某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决定,对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2020年1月,申诉人张某向最高检申诉。
2020年11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将案件移送第二检察厅审查。第二检察厅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全面审查分析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后认为,虽然在案证据存在一定欠缺,辛龙拒不认罪,但原判认定辛龙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辛龙故意杀人的事实可以成立,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专家一致认为,该案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但由于证据存在一定欠缺,量刑上可留有余地,专家同时提出了补强证据的意见建议。根据承办人审查情况、参考专家意见,第二检察厅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承办人自行补充侦查,开展系列调查取证工作。
一是赴案发地大连市与辽宁省和大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同研究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认定问题,并赴该案原侦查机关与本案原侦查人员进行座谈,深入了解有关情况。
二是复勘案发现场,重新取证。虽然该案案发于2015年3月,但案发现场、被害人张某艳生前住宅至今仍处于封存状态,承办人与该案原侦查人员一同进入案发现场进行复勘,提取现场遗留拖鞋等有关物证并委托鉴定,实地勘查了被害人的坠楼地点,模拟重走了辛龙供述的来去被害人家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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